定州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定州市位于北纬38°14ˊ-38°40ˊ,东经114°48ˊ-115°15ˊ之间,太行山东麓,华北平原西缘,河北省中部偏西。定州位于京津之翼、保石之间,京广铁路、107国道、京深高速公路纵贯南北,朔黄铁路横穿东西,市区距北京185公里,距天津220公里,距石家庄河北国际机场38公里,距黄骅港165公里,已成为华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定州市属温带-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半湿润暖湿气候区,冬季寒冷、干燥、少雪,春季多干热风,夏季高温、高湿、降水集中,秋季秋高气爽。定州地处太行山东麓的华北平原上,地势平坦,地势较低,平均海拔43.6米,土地肥沃,主要为沙壤土和轻壤土;境内有唐河、沙河、孟良河,地下水资源丰富,可开采量达3亿立方米;年均日照2611.9小时;年均气温为12.4℃,年际间气温差异不大;累年年均地面温度为19.6℃;年均降水量为503.2毫米;累年年均绝对湿度为11.3HP;累年年均蒸发量为1910.4毫米;全年风向以东北风频率最大,南风次之,累年年均风速为2.4米/秒。农业基础雄厚。全市耕地面积126万亩,基础设施完善,生产条件优越。粮食、油料进入全国百强,蔬菜成为特色产业。肉牛、花生、脱水菜、腌渍菜等十多种农副产品和加工产品畅销国际市场。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定洲电厂、长安汽车、旭阳焦化、伊利乳业四大支柱企业带动了定州经济快速发展。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形成了铸造轧钢、钢网编织、体育用品、纺织加工等优势行业。第三产业快速增长,内部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市共有各类市场93处,其中专业市场24处,为构筑定州新的产业优势奠定了基础。